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4)乐*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即唐**一次性给付唐**工程款1695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已于2015年6月12日自动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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