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庭外协商解决本案争议,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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