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黄**依据本院(2013)田*一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施*支付欠款150000元,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施*在本院有十多件被执行案件未结,已扣工资支付,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