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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发诉被告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杨*担任书记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发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到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杨**承担(原告已预交3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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