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李*、第三人黄善会、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曾**、陈**等与曾**、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陈**等与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刘**、梁小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罗**、岑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