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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李*、第三人黄善会、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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