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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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