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龙**有限公司,

原告熊*广诉被告广**业有限公司、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熊*广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熊德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