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龙**有限公司,
原告熊*广诉被告广**业有限公司、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熊*广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熊德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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