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桂盛与被执行人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3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桂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伙协议纠纷款。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39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