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邓*与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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