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与被告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陆**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校安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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