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定西亨泰**限公司与王*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定西亨泰*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定西亨泰*限公司、王*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于2014年11月12日经定西市安*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根据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王*应给付定西市安*理办公室的违约金30000元,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自愿放弃,王*不再履行;应由王*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承担。

二、经三方申请人确认,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因拆迁王*前原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西河桥南31号房屋等,根据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编号:西字第24号),已由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8月7日向王*前补偿并交付了住房两套,即:亨*花苑1-5-501室(88.24㎡)、亨*花苑1-5-402室(88.24㎡)。

三、经三方申请人协商,根据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与王*前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编号:西字第24号),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应补偿给王*前的亨泰花苑3-6-4楼1室住宅房1套,现调整为定西市*亨泰花苑6号楼301室(建筑面积100.88㎡),由定西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前交付给王*前,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不再履行交付义务。自定西亨*有限公司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王*前之日起,该房屋所有权归王*前所有,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王*前承担。

四、定西亨*有限公司另补偿给王*壹万五千元整(小写:15000元整)作为拆迁补偿款。该款项定西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前给付*。

五、本协议所涉3套房屋,维修基金依50元/㎡计算,合计13868元。三方申请人同意以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应给王*支付的亨*花苑1-5-501室(88.24㎡)、亨*花苑1-5-402室(88.24㎡)的面积差价13800元折抵,王*不再支付。

本院查明

六、本协议签订后,申请安定区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自此,王*前不再就拆迁补偿事宜向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定西亨泰*限公司主张与本纠纷有关的其他民事权利。

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定西市安*管理办公室、定西亨泰*限公司、王*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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