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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麻**与龙岩市经**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麻*与被告龙岩市*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发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麻*为本案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变更程序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庭审中,原告麻*暨本案原告麻*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麻*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开发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麻*、麻*诉称,2007年,被*区公司因建设汽车、工程机械和农机齿轮生产线需要,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双方签订了《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定被告应于2010年2月7日建好安置房,逾期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支付的则应承担按每日5‰计算的违约金。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提供按国家***部规定和监督部门的合格证书;未能按“协议”第五条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该安置房的质量保证书是由被告单位出示,故被告显属违约,导致原告安置的兴业小区2幢1503号房屋无法入住,原告无法回迁,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按上述房屋面积119.16平方米、按约定标准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5033.04元及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的违约金110354.07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开发区公司辩称,一、被告已于2012年6月底通知原告回迁。2007年,被告经批准取得拆许字(2007)第0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为此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的安置的过渡期限至2010年2月7日,如被告延长过渡期,即自2010年2月7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2012年6月底前,兴业安置小区经相关职权部门验收,具备回迁安置条件,被告通知安置户回迁,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回迁。另,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数额,已支付至2012年6月30日。二、在2012年6月,被告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原告所安置的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被告提供的安置房具有法定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安置补偿费35033.04元的计算依据不足。被告自2007年12月7日起支付给原告的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是根据原告被拆迁房屋的总面积911.18平方米计算的,原告共得到安置房屋9套,但本案中,原告仅对安置在2幢的1503号房屋过渡费提起诉讼,安置的1503号房屋安置补偿费无法单独计算,故原告提出对安置补偿费为35033.04元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麻*、麻*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协议,对征收安置的情况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以此证明该份保证书中载明的竣工时间与被告陈述的时间不一致,可以认定安置房未竣工验收,该份保证书系被告为了应付才临时提供。

三、《福建和祥物*限公司工作联系函》两张,以此证明讼争房屋与被告安置的小区房屋均存在漏水、裂纹、脱落等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证明被告的房屋均未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以此证明本案讼争房屋已经经过了竣工验收。

二、《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份,以此证明勘查设计单位有出具合格证明书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三、《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一份,以此证明设计单位有出具合格证明书,以此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份,以此证明监理单位有出具合格证明,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五、《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一份,以此证明建筑公司经过检验该建筑工程合格。

六、《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份,以此证明环保已通过验收。

七、《关于申请免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一份,以此证明排水设施也经过竣工验收。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一份,以此证明消防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九、《龙岩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表》一份,以此证明绿化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十、《福建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一份,以此证明防雷装置已经验收完毕。

十一、35260120100511010106、3526012010051102010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格。

十二、《麻*、麻*安置房、杂物间、地下车位情况表》两页,《房屋、附、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总表》二十四张,以此证明原告共安置了9套房屋及领取征收补偿费用的情况。

十三、《回迁公告》二份,以此证明被告有通知原告回迁,但原告均以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回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竣工验收需多个环节,故竣工时间定于2012年6月26日并不违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福建和祥物*限公司工作联系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份证据没有公司的盖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字,且发文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的工作联系函,主送单位为被告,但是被告未收到。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系被告为了诉讼需要而炮制的,不能证明被告主张;且该份证明不能证明整个小区的建筑竣工验收,只能证明该幢房屋的主体是有效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法人代表签名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且认为法人代表签名应当由本人亲自签名。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龙岩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表》、《福建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意见的落款时间在2012年6月份之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关于申请免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手写部分中的落款时间11月9日有异议,因没有年份,无法判断系哪一年。原告对被告提供的35260120100511010106、3526012010051102010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麻*、麻*《安置房、杂物间、地下车位情况表》,《房屋、附、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总表》,《回迁公告》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虽然无法证明原告安置的小区未竣工验收,但可以证明被告对工程质量作出保证,故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福建和祥物*限公司工作联系函》,无发文单位盖章,且未有签收单位/人盖章或签名,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来源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被告主张,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该证据系被告为了诉讼需要而伪造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合格文件》、《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龙岩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表》、《福建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关于申请免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来源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被告主张,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35260120100511010106、3526012010051102010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来源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被告具有建筑施工资格,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麻*、麻*《安置房、杂物间、地下车位情况表》、《房屋、附、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总表》、《回迁公告》,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原告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主张,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现审理查明:被告因汽车、工程机械和农机齿轮生产线建设需要,于2007年对原告所有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的房产进行征收。经原、被告协商后,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原告被征收房产面积、补偿金额、补偿方式、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约定: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标准: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报备后交房……第十条(一)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乙方,甲方应从逾期之日(即2010年2月7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五)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此造成逾期安置的,甲方应延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按协议约定标准整改好。

2010年5月11日,被告取得35260120100511010106、3526012010051102010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原告所安置的小区进行建设。2012年6月20日,原告所安置的小区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后分别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并取得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本工程已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现场检查未发现楼板、屋面、墙体异常裂缝及地基不均匀沉降现象。地基与基础、主体、地面与楼层、门窗、装饰、层面、给排水、建筑电气安装等工程均为合格。观感评定为一般。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技术文件齐全,经验收组评,该工程质量等级评为合格。同意验收,交付使用。”2012年6月19日,被告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原告等安置户可回迁,且向原告等安置户支付了按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向原告等安置户提供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但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材料不属于提供国家***部规定和监督部门的合格证书,被告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属违约,因此原告拒绝接收房屋,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的《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报备后交房”,该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只要符合“经验收合格”或“经竣工验收报备”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就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已于2012年6月20日取得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中竣工验收结论为:“本工程已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现场检查未发现楼板、屋面、墙体异常裂缝及地基不均匀沉降现象。地基与基础、主体、地面与楼层、门窗、装饰、层面、给排水、建筑电气安装等工程均为合格。观感评定为一般。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技术文件齐全,经验收组评,该工程质量等级评为合格。同意验收,交付使用”,故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且被告提供的安置房屋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后分别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安置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能够交付使用。因此被告的交房行为符合双方在《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法定交房条件。被告在通知原告回迁后,向原告提供了房屋竣工验收文件,但原告以被告通知回迁的安置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拒绝回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提供国家***部规定和监督部门的合格证书,但该主张不属于双方约定,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故原告上述主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麻*、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麻*、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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