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杨*、赵*、丹东*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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