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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沈阳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发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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