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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大冶**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大冶*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罗家桥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大冶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作为证据采用,并以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既不是徐*提交的证据,也不是罗*事处提交的证据,而是一审法院庭审后自行调取的证据,既未在庭审时出示,也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徐*的诉讼请求,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查明

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与罗*事处于2006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徐*已自行拆除房屋,罗*事处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款并安排新宅基地,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徐*在获批新宅基地数年之后的2012年,才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而大冶市人民政府因政策变化已于2009年下发《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规定包括罗家桥片区的城市主城区不允许新建单门独院私房,徐*的新宅基地亦被划入不允许新建单门独院私房红线范围之内。徐*不能在新宅基地上建房的原因,系发生政策原因的情势变更,并非罗*事处不履行协助义务。徐*在新宅基地上建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一审法院释*,徐*明确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此,原审法院对于徐*要求罗*事处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建房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大冶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虽然不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但是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关于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未当庭出示的问题,确属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徐*申请再审称原审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在本次再审审查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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