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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宁一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宁一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9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主审、代理审判员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撤回上诉,双方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2,547元,减半收取6273.5元,由上诉人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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