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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信阳**食品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信阳*食品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妥善解决,原告以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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