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信阳*食品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妥善解决,原告以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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