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信阳市浉*区居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岸开发建设指挥部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