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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信阳市浉**区居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岸开发建设指挥部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信阳市浉*区居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岸开发建设指挥部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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