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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北京广**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北京广*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1)铜茅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广*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海吉7万元,双方所有纠纷了结。此款由北京广*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底前支付2万元,于2012年6月底前支付2万元,于2012年7月底前支付3万元。

二、如北京广都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不履行,王*有权按照12万元总款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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