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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鹏阳,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鹏阳,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中,被上诉人胡*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被上诉人胡*承担;二审诉讼费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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