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十堰靖*备有限公司、黄*、魏*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未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并且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原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