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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泰**有限公司、辽宁际**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泰*有限公司、辽宁际*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原告遂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沈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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