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泰*有限公司、辽宁际*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原告遂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沈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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