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1)凌河审民初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被上诉人锦州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1)凌河审民初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