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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锦州嘉**有限公司、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1)凌河审民初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被上诉人锦州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1)凌河审民初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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