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陆*、刘*、李*、陆*与被申诉人东**电器厂、辰**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审查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4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陆*、刘*、李*、陆*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