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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起重机设备(上**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科尼起重机设备(上*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科*起重机设备(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科*起重机设备(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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