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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神和动漫**公司与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神和动漫*公司(以下简称神和动漫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曾凡征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神和动*司主张,曾*在工伤治疗期间有自伤自残行为,导致伤残等级加重;此外,曾*受伤部位是眼睛,鉴定过程中,其完全可以凭主观控制视力的正常程度,因此鉴定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本院认为,神和动*司主张曾*有自残行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亦无证据证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过程中存在曾*故意不配合或者其他鉴定不客观的情形,故神和动*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定的各项工伤待遇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对神和动*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神和动漫*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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