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水**理局与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广水**理局、张*关于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广水**理局、张*因安置补偿纠纷,于2013年5月20日经广水市**社区居委会主持调解,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年5月20日广水**理局与张*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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