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责任公司申请王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41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原告于宝*诉被告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北省**工程公司诉被告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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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虎诉被告王国仁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碑店市**房设备门市与中国**限公司、中国**总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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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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