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2013年5月,被告为建设阜**道学校教学楼的附属工程,让原告找工人进行施工,约定每个工人每日工资为人民币1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但仍欠33000元未付。2014年1月25日被告就所欠工资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因被告未能给付所欠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3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承包了阜**道学校教学楼的附属工程。原告经人介绍后,组织工人为该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后,仍欠33000元未付。2014年1月25日,被告就其所欠工人工资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工人款叁万叁仟元(33000)整。该欠条现由原告持有。2015年2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3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在事实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对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3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给付原告杜**工人工资人民币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