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7元,减半收取4,958.5元由原告临**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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