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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