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东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213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