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东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213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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