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宣**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家口市**责任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张**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374330.8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张**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2014)宣**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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