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滦**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419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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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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