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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有限公司与开滦(集**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滦**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419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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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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