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礼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礼于2015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董**撤回诉讼。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董**承担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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