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秦皇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等待处理结果。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执行标的总额954334.88元,未执行954334.88元。
三、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