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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树选与万全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树选诉被告万全县万全镇**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树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全县万全镇**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裴树选诉称,1999年,我为被告挖潜流,被告欠下我工程款160111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为我出具欠款证明一张。但至今未给付我以上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工程款160111元。

被告万全县万全镇**委员会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全县万全镇**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裴树选工程款160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被告万全县万全镇**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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