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承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承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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