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隆县**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第**筑设计分公司、河北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第**筑设计分公司、河北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