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第**筑设计分公司、河北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