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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实体关联性,故原告本次起诉被告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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