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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有限公司与河北顺**有限公司、河北顺**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有限公司与河北顺**有限公司、河北顺**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被告与海南中**限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海**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承德市行署家属院地块改造项目8#、9#、13#、14#楼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4月16日被告与海**公司又签定了《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解除。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签定《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海**公司已完成施工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建设被告开发的承德市行署家属院地块改造项目8#、9#、13#、14#楼工程。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包括海南中**限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权诉请被告给付包括海南中**限公司施工期间工程的工程款,海南中**限公司施工期间工程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及给付应由海南中**限公司主张,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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