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电普**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海宁世**限公司与绍兴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应雄庆与浦**头镇姓应村委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芜**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山东德**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海鸿**有限公司与安徽和电普**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肖**与深圳**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天赐**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寨**有限公司与安徽**一中学、武汉会**责任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安徽和电普**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李*与黄**(原深圳市山镇廷俱制造厂业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创意眼镜(深**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