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三**有限公司与安徽和电普**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电普**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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