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世**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26元,保全费601元,合计1227元,由原告绍**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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