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卢**买卖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卢*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7)嘉*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卢*的申请,被执行人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198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支付了案款1986元,余款申请人卢*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7)嘉*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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