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祥县**限公司与邵**买卖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嘉祥县**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限公司案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支付了案款3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