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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雄庆与浦**头镇姓应村委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雄庆为与被告浦江县岩头镇姓应村委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就村里的旱地流转举行公开投标,原告中标。后原告上交了租金15万元、押金3万元及报名费200元。但原告中标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合同。故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2、返还原告上交的租金15万元、押金3万元及报名费200元;3、支付违约金43200元(从违约之日2014年8月15日起按2%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招投标形式中标被告所有的土地租赁权,双方系一种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诉至本院理由不成立。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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