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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原深圳市山镇廷俱制造厂业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李*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应否支付李*相应工伤待遇。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黄*支付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4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250元、伙食补助差额723元,黄*上诉要求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其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查,李*于2011年10月27日入职黄*开办的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欧廷居家俱制造厂,2012年2月29日在工作中受伤,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共住院17天,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实际工资标准,原审法院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处理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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