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徐**诉呼伦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8624元,执行费4979元,我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和解,给付徐**100000元承诺汇票,余款向呼伦**人民法院承诺;每月给付二法院执行呼伦贝**限公司所有案件200万元,其中给付牙克石市人民法院100万元,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依照承诺正在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执字第1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