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特莫呼珠嘎查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第一批工程款及利息25万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特莫呼珠嘎查委员会嘎查达斯日古楞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同意以该嘎查集体所得塌陷区补偿款中给付上述款项。据此,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特莫呼珠嘎查委员会在银行存款258116元(含执行费371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2014年11月15日给付25万元的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