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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满洲里**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司)因与上诉人内蒙古送变电**任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4)新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阿*、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上诉人送变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建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乌山矿220千伏变电站主体工程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变更及材料损失情况,上诉人送变电公司对该说明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工程量变更及材料损失情况。上诉人房建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对涉案工程增加标高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综合本案情况,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唯一途径。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由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4)新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5.86元,退回上诉人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0401.86元;退回上诉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280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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